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796号
原告:全椒县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伟,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联,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於有圣,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副经理。
被告:XX海,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椒县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全椒县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全椒县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连顺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