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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二初字第362号

金东君与柳东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东君,柳东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362号

原告:金东君,男,朝鲜族,农民,现住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张宜福,珲春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东哲,男,朝鲜族,农民,现住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裴雄日,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东君与被告柳东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东君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东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锡哲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