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362号
原告:金东君,男,朝鲜族,农民,现住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张宜福,珲春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东哲,男,朝鲜族,农民,现住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裴雄日,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东君与被告柳东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东君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东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锡哲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