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洪平,公务员。被告荔浦县福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荔景花园对面。法定代表人郭文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文初,职工。被告成军,职工。被告许颂模,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平诉被告荔浦县福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郭文初、被告成军、被告许颂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平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232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4845元,由原告洪平承担。
审判员 叶 荔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明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