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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1186号

左如喜与池州市联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如喜,池州市联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1186号

申请执行人:左如喜,男,1970年8月生,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池州市联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左如喜与被执行人池州市联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贵劳仲裁字(2013)01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池州市联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17XXXX577帐号存款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晓姿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