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255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答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华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被告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12月22日领取结婚证,1991年10月8日生育长女,取名张某甲(现已成年);1997年3月22日生育次女,取名张某乙,现就读于某某学校。婚初,双方感情尚好。但近年来,被告突然脾气暴躁,被告曾当着原告的面,砸坏家里的东西,并将原告衣服、鞋等日用品扔出门外,逼原告离家,为此双方发生打架。原告自2013年6月中旬在外租房居住至今,期间原告曾两次回家,希望双方和好,但被告态度无任何改变。
被告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原告的心灵,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夫妻共同财产平房五间(价值约10万元)及家电(电脑、洗衣机及冰箱)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某某辩称,双方结婚二十多年,夫妻感情尚好。近年因家庭琐事发生打架,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被告答某某于198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农历正月初三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1991年10月8日生育长女,取名张某甲,现已成年。1992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1997年3月22日生育次女,取名张某乙,现就读于某某学校。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5、6月因原告有外遇,双方为此发生打架,致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8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起诉状、某某村委会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及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结婚已逾二十年且生育两女,已建立起较稳定的夫妻感情。近期,因原告有外遇,双方产生矛盾并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原告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华明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