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刑执字第2278号罪犯刘培岗,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12日作出(2001)潍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培岗犯盗窃、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1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于1997年11月12日送潍坊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4月27日、2011年6月30日各减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月15日减刑一年,2009年4月18日减刑二年,现刑期自2001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3年8月1日,以该罪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月受记功奖励一次,2012年1月受专项表扬奖励一次,2012年7月、2013年7月各受表扬奖励一次,2013年7月受嘉奖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报罪犯刘培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刘培岗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1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伟东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宇
代理
审判员 刘锦森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晓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