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献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陈某,住献县。委托代理人赵中信,沧州市新华区车站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杨某,住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常玉炼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