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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献民初字第1529号

陈某与杨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献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陈某,住献县。委托代理人赵中信,沧州市新华区车站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杨某,住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常玉炼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