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307号罪犯畅涛,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畅家村一组,因犯抢劫罪经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二月九日以(2010)荔刑初字第0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至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止,于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作出(2012)延刑执字第35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畅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
二○一四年一月十二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畅涛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畅涛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及《犯人守则》,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勇于同违规行为做斗争深刻反省自己得罪行,结合所学法律知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拢政府,,积极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真诚踏实改造。
二、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
三、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听从指挥,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表现突出。该犯自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累计获得计分考核成绩1144分。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144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畅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畅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畅涛减去余刑���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月霞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齐进飞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