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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一初字第00509号

滕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滕某,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509号

原告:滕某。

被告: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与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某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撤回对被告谷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滕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晓燕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