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784号
申请人:方华生,女,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
申请人:国方,男,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申请人方华生因与被申请人国方所有权纠纷,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根据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医院2号楼东边301室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坐落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平湖西路北侧中通广场华苑3幢18号商住综合房一间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国方名下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医院X号楼东边X室住房一套予以查封,限制其转移、过户、变卖。对申请人方华生提供担保的归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平湖西路北侧中通广场华苑X幢X号商住综合房一套予以查封,限制其转移、过户、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铁梅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