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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民初字第1430号

郑珍英与严魁、张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珍英,严魁,张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梅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郑珍英,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淑兰,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俐亲,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严魁,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被告张玉梅,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

原告郑珍英与被告严魁、张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珍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魁、张玉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珍英诉称,被告严魁于2007年11月11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期限为四个月,直至2008年11月24日才陆续归还5000元借款。2008年11月24日,被告严魁重新出具一张欠条,金额为45000元。

被告严魁与被告张玉梅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8月30日登记离婚,上述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张玉梅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严魁、张玉梅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1日,被告严魁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因资金周转急需,特向郑珍英借款伍万元整,月息壹分贰厘计息。期限四个月。之后,被告严魁陆续还款5000元。2008年11月24日,被告严魁向原告出具尚欠原告45000元的《欠条》一张。该款被告严魁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严魁与张玉梅于2012年8月30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欠条》各一张、《离婚证》一份及原告的陈述等予以证实。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被告严魁向原告郑珍英借款4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被告严魁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严魁偿还借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严魁向原告所借款项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玉梅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借款属于被告严魁的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故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严魁、张玉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严魁、张玉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给原告郑珍英借款45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严魁、张玉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审 判 长  郑文红

审 判 员  谢 清

人民陪审员  骆志雄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明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