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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59号

深圳幻觉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湖北荆州商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幻觉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省湖北荆州商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59号 原告深圳幻觉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福田区新闻路**中电信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勇刚。 委托代理人辛然,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思,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湖北荆州商会,福田区滨河大道9003号湖北大厦北区23B。 法定代表人谢勇。 委托代理人赵楠,,住址重庆市合川市该公司秘书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浩,,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晓蕾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于2013年8月1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郑勇刚、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辛然、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浩、赵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初,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广东省湖北荆州宣传片摄制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帮助被告拍摄一则长度约10分钟的宣传片,片名为“广东省湖北荆州商会”。拍摄期限为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1月18日。上述合同约定了制作费为30000元(不含税),合同签订后1日内被告须向原告预先支付20000元制作费用,如被告逾期履行,则逾期履行期间每日须向被告支付总制作费用10%的费用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预先支付20000元的制作费用,但原告本着诚信原则依旧为被告制作了宣传片并在约定期限内交付被告。被告收到该宣传片后在多种场合进行播放且至今仍在使用,截止2013年5月20日被告未向原告提出过任何修改意见。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无果,向被告发出了律师函,要求被告按照合同支付制作费用。被告收到律师函后以各种借款拒绝付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制作费用3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1、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以后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先交付广告宣传片,经被告验收合格后方支付相应的价款;2013年1月18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宣传片后被告发现存在多处的错误,比如有明显的播音、文字等错误、瑕疵十余处,事后被告将此情况多次以电话等形式告知原告,要求其修改、更改,但原告却不予理睬;直至2013年5月21日,被告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所作宣传片存在瑕疵问题,要求其修改,但原告却以被告没有支付相应价款为由拒绝修改;因此被告认为因原告制作的宣传片存有质量瑕疵,原告无权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足额的价款,合同约定价款被告认为理应减少,并且原告的行为也给被告的声誉带来了影响,给被告带来了损失,因此我们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2、原被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明显过高,应予以变更,被告也没有存在违约的行为,而是原告违约再先,被告行使的是后履行抗辩权,因此被告不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也应该予以驳回。综上,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摄制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第四条明确约定了广告制作的期限以及付款方式,其中第四条第三款明确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先向原告支付20000元的制作费用;余款在收到原告的宣传片后再行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约定预先支付20000元的制作费用,原告称因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出于对被告的信任,且从合同签订到正式交付时间不长,因此在被告未按约定预先支付制作费的情况下仍然按期制作了宣传片。2013年1月18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宣传片。因被告一直未按期支付制作费,2013年5月17日,原告委托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就该合同纠纷向被告出具律师函追索相关款项。2013年5月21日,被告回函称,原告交付的宣传片存在多处瑕疵,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整改意见及方案,原告却置之不理。鉴于上述情况,被告要求原告立即对宣传片存在的问题做出修改,并提议被告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或者减少广告制作费用。

原告对回函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辩称被告在收到宣传片后并未向原告提出任何异议,且在被告年会和荆州电视片多次使用该宣传片,回函所提到的瑕疵问题根本不存在,被告系在收到律师函后为了逃避付款义务而刻意制作的。 原被告双方均向法官提交了宣传片副本,被告指出该宣传片存在多处瑕疵,例如宣传片在1分13秒的时间明显播音错误,正确的文本应该是“光电子多个行业”,宣传片中读成“光电子等数字多个行业”;2分58秒的时候,文字压边有瑕疵,背景的湖北省荆州商会的字幕被压缩了,看不清楚;3分48秒的时间有明显的播音错误,正确的文本应该是“2012年12月16日”,但宣传片中是“2012年2月26日”;9分16秒出有明显的字幕错误,正确的文本应该是“更宽广的天地”,但字幕显示的是“更广的天地”,在会员讲话的过程中都有文字的压边,也就是说字幕没有全部被显示出来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成立真实有效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依约按期向被告提供了制作宣传片的服务,被告理应依约支付服务费。被告提出原告交付的宣传片存有质量瑕疵,且给被告的声誉带来了影响,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足额的制作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在收到该宣传片后虽发现轻微瑕疵,却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向原告主张过修改的事实。相反,被告在收到该宣传片的次日就在其公司年会上予以播放使用,应视为被告对该宣传片质量的认可。但因该宣传片确实存在客观的质量瑕疵,根据公平原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价款上作适当扣减,本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广告制作费用25000元。 关于违约金。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摄制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先向原告支付20000元的制作费用,否则每日加付总制作费用10%的费用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依约支付预先制作费,原告仍然为被告制作了宣传片,此情况下原告实质上放弃了对被告主张先行履行抗辩权,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就付款时间达成了新的约定,因此,违约金应从宣传片交付后开始计算。因合同约定规定违约金明显过高,原告亦自愿予以扣减,本院认定,被告应自2013年1月19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130%支付原告延期支付广告费用的违约金,原告主张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湖北荆州商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幻觉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制作费用25000元; 二、被告广东省湖北荆州商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幻觉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幻觉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付款,则以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额与计至判决确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自判决确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晓  蕾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江红虹(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