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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459号

杜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1-13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459号罪犯杜成,男,生于1971年5月18日,汉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北杜乡人,因强奸罪经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八月十日以(1995)咸法刑一字第0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送至陕西省庄里监狱执行刑罚。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由庄里监狱调入黄陵监狱执行刑罚。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陕刑执字第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

二○一八年二月十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二○○三年一月十日,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4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止。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渭中法刑执减字第21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二年,刑期执行至

二○一四年八月十五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杜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杜成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认罪悔罪端正,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和法律法规,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言行,及时改正错误,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和脱盲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线圈劳动改造岗位上,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受到了干部的一致好评。该犯2009年5月由庄里监狱调入黄陵监狱时转入计分考核成绩36分,计分考核成绩自2009年7月至2013年5月底止,累计获得1835分,合计1871分,折合十八个积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8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杜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杜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成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月霞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齐进飞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