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882号原告张咏梅,女,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刘保国,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楚惠玲,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被告凡志习,男,住河南省南乐县。委托代理人马耀亭,男,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刘洪全,男,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尚立勋,男,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咏梅诉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凡志习、刘洪全、尚立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咏梅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咏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翠荣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振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