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178号原告濮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循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莉霞,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俊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鲁军伟,男,汉族。被告张锋忍,男,汉族。被告闫守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诉被告鲁军伟、张锋忍、闫守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濮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屈林英
代理
审判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侯晓静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