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白某某,男,农民。被告任某某,女,农民。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生养一子一女,2009年被告外出打工,音信全无。2011年12月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外出打工,从不与原告通信联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结婚,1987年8月生养女儿,1993年5月生养儿子。1994年原告外出打工,2009年被告携子亦外出打工。2011年12月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又外出打工。2013年1月30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受理后,由于被告外出打工无下落,依法发出公告,限被告60日内到庭应诉;现已逾期,仍未见被告应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载卷,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养有子女,虽然近些年双方各自外出打工,夫妻关系较为淡漠,但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珍惜感情,互谅互让,各自改正不足,彼此加强沟通和交流,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夫妻关系仍可得到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某某要求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薛巧利
人民陪审员 王文侠
人民陪审员 刘亚芳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