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489号
原告:董超琼。
被告:杭州格莱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振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超琼(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杭州格莱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董超琼负担。
审 判 长 周 小 林
代理
审判员 曾 碧 莲
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徐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