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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489号

董超琼与杭州格莱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超琼,杭州格莱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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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489号

原告:董超琼。

被告:杭州格莱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振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超琼(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杭州格莱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董超琼负担。

审 判 长 周 小 林

代理

审判员 曾 碧 莲

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徐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