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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46号

居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居某某,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居某某。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居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居某某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居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居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于济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