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居某某。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居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居某某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居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居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于济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晓丽 来源:
居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居某某。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居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居某某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居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居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于济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