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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裁字第150号

申请执行人韦晓与被执行人莫照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晓,莫照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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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韦晓。被执行人莫照欧。申请执行人韦晓与被执行人莫照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的(2010)金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为:(2013)金执字第150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莫照欧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借款本金11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执行费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韦晓同意被执行人莫照欧于2014年2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借款本金11500元,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执行费7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次强制执行已不必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金执字第150号案终结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班晨瑞

审判员  韦汉吉

审判员  谭 津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