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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市刑执字第1314号

罪犯罗广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罗广勇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市刑执字第1314号罪犯罗广勇。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2006)云区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广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20日交付执行。罪犯罗广勇曾于2008年11月经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12月2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罗广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广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08年10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3.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广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罪犯罗广勇未缴纳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4条之规定,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广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3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曙光

审判员  谢国泉

审判员  张汝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