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2541号原告张素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占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清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英诉被告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张素英负担。
审判员 林春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