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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邮行初字第0006号

扬州市华雅服饰有限公司与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翔申请撤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3-21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华雅服饰有限公司,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邮行初字第0006号原告扬州市华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菱塘乡清真路。法定代表人为赵庆林,职务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海云,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苗苗,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高邮市府前街65号。法定代表人高健,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旭,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委托代理人谢金荣,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翔。委托代理人徐习海,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园,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市华雅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就工伤事故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与第三人工伤事故纠纷处理终结,双方无其他纠葛。

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就工伤事故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华雅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扬州市华雅服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晓勤

人民陪审员  许兆定

人民陪审员  张巧霞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程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