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麒民初字第101号原告任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刚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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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麒民初字第101号原告任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刚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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