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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1131号

刘某某与西安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1-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西安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1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1485号民事判决书刘某某与西安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5737.6元交于本院,均发放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1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温育东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胜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