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190号原告袁伟锋,男。被告徐州正香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颖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伟锋诉被告徐州正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伟锋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伟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伟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84元(经批准免交),由原告袁伟锋负担。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