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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执委字第3号

中央储备粮余姚直属库与吉林市天程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央储备粮余姚直属库,吉林市天程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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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执委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余姚直属库,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法定代表人陈纪华,该直属库主任。被执行人吉林市天程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杨建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余姚直属库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天程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甬余商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桂香

审判员  于洪军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