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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2866号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1-02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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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866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宗波。被告李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慧秋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芸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