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866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宗波。被告李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慧秋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芸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