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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1021号

刘广革与周建华、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广革,周建华,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刘广革,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周建华,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汶上集。机构代码:16903412-6法定代表人周忠才,经理。委托代理人邵东生(特别授权),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广革与被告周建华、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广革及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邵东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建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广革诉称,2012年10月份,原告承包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在康集呱呱鸭厂工地的工程,2013年2月8日被告周建华给原告出具工程款共计263413元的单据。2013年2月20日通过被告方会计支付原告地面工资7350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剩余款项,被告拒不支付。故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9913元。被告周建华未答辩。

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辩称,工程还未经过验收,目前不具备付款条件。所诉欠工程款数额过高,现在实际欠原告工程款155913元,周建华是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其给原告出具欠条是职务行为,是代表公司给原告出具的。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原告承包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在康集呱呱鸭厂工地的工程,通过结算,2013年2月8日被告周建华代表公司给原告出具工程款共计263413元的单据。2013年2月20日成武县汶上建筑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73500元,后被告又分别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元,8000元,和6000元。被告实际欠原告155913元。被告周建华系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其出具欠条的行为属职务行为。

本院认为,2012年10月份,原告承包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在康集呱呱鸭厂工地的工程,通过结算,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公司实欠原告刘广革工程款155913元,原、被告双方均以认可,被告应积极偿还。被告周建华系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其出具欠条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有所在公司承担。其不应承担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工程公司偿还原告刘广革工程款155913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周建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被告成武县汶上建筑公司负担。若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聚新

审 判 员  徐德民

人民陪审员  宋述俊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孔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