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70774号

陈健与青岛真源置业有限公司、宗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9-10-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健;青岛真源置业有限公司;宗海光;迟耀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字第70774号 原告陈健,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青岛真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西郭庄社区12号楼1单元402户。 法定代表人李文君,职务董事长。 被告宗海光,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市北区。 被告迟耀辉,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担保人青岛海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甲19AH、BC、DE、FG。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健与被告青岛真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宗海光、被告迟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99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青岛海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的有效性,应查封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青岛真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宗海光、被告迟耀辉银行存款999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青岛海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钱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于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