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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蔺民初字第2467号

郭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2467号原告郭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瑞洪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 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