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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市刑执字第1318号

罪犯韦武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武脸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市刑执字第1318号罪犯韦武脸。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8日作出(2011)江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武脸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韦武脸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1)柳市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7年9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韦武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武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1年7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3.66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韦武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韦武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曙光

审判员  谢国泉

审判员  张汝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