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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羊民初字第3843号

刘文红与李胜江、刘春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刘文红与李胜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文红,李胜江,刘春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刘 文 红 与 李 胜 江 等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寿羊民初字第3843号原告刘文红,男,1961年9月12日生,汉族。被告李胜江,男,寿光市洛城街道洛西村村民。被告刘春娥,女,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

原告刘文红诉被告李胜江、刘春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红、被告刘春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胜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文红诉称,2011年4月5日及2012年7月1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

被告刘春娥辩称,2011年4月5日的借款50000元已经偿还。2012年7月1日的借款是被告李胜江借的,当时实际借款是30000元,出具的是50000元的借条。后来本人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让本人在被告李胜江出具的借条上签字,没有让本人另行出具借条,且原告和本人说李胜江实际借款30000元,加上本人借的这10000元,共借款40000元。被告李胜江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胜江与被告刘春娥在借款时系夫妻。被告李胜江于2011年4月5日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约定使用25天。被告李胜江、刘春娥于2012年7月1日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上述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双方形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二份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持借条追要借款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拖欠不还的行为不当,依法应负清偿责任,返还原告借款。

被告李胜江与被告刘春娥在借款时系夫妻,应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刘春娥辩称2011年4月5日的借款已偿还,2012年7月1日实际借款数额为40000元,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李胜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对其答辩、质证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胜江、刘春娥返还原告刘文红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云升

审 判 员  于召祥

人民陪审员  马清礼二0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