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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市刑执字第1347号

罪犯韦远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市刑执字第1347号罪犯韦远来。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8)桂市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远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2031.2元(含已支付1800元)。

被告人韦远来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桂刑三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2011年4月1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30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韦远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远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度获劳动能手,2011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2012年度获优秀学员。自2010年11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5.49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韦远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韦远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2031.2元(含已支付1800元)不变(刑期至2028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曙光

审判员  谢国泉

审判员  张汝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胜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