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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立民初字第21号

张铁仁与黄镇丰深圳市卓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20-06-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铁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福法立民初字第21号 起诉人张铁仁,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8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铁仁的起诉状,起诉人以黄镇丰、深圳市卓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售房款,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黄镇丰支付起诉人售房款4800000元及利息777000元(按月利息55500元暂计至2013年7月31日,之后计至被告还清之日);2、被告黄镇丰支付起诉人违约金1078000元(以每日万分之四计至2013年7月31日,之后计至被告还清之日)及律师费210000元;3、被告深圳市卓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黄镇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起诉人所诉本案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案房产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其提交的起诉人与二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该协议发生争议可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因此,本院对本案依法没有管辖权。原告坚持在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其起诉应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张铁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凯

审 判 员 邓 小 明

代理

审判员 胡   薇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颖(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