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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396号

谢某琪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琪,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396号原告谢某琪,男,汉族,农民,住霍山县。被告刘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琪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琪负担。

审判员  张德智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