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396号原告谢某琪,男,汉族,农民,住霍山县。被告刘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琪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琪负担。
审判员 张德智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