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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市刑执字第1278号

罪犯吴创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创安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市刑执字第1278号罪犯吴创安。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灵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创安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吴创安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9)桂市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0日交付执行。罪犯吴创安于2011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吴创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创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获监部表扬。自2011年9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0.59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创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创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曙光

审判员  谢国泉

审判员  张汝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