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加奉红,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宏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士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晓东,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加奉红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宏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加奉红因和解,于2013年8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加奉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加奉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5550元,由上诉人加奉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斌
代理
审判员 邢 利
代理
审判员 王艳东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