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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772号

王某与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司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277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司某甲,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徐俊月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司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1988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女儿司某乙,××××年××月××日出生,已成家另过;儿子司某丙,1997年6月28日出生,现年16周岁。原被告结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原告才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被告性格古怪,脾气暴躁,还经常因家庭琐事打骂被告。2013年5月11日晚,女儿婚后补桌,原告和亲戚朋友一起吃饭后去KTV唱歌,在歌厅门口被告因为原告回家晚而对原告大打出手,还把自家的车玻璃完全砸坏。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司超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司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过了这么多年不容易,不能因为小事就离婚。她说唱歌那次找她打她我是有原因的,因为她以前跟朋友出去,发生安全隐患问题。所以这次她回来太晚我才去找她,在歌厅是因为她总跑还不给我钥匙,所以我才给她一拳头。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司某乙,已结婚;1997年6月28日生一子司某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因被告脾气暴躁而产生矛盾。2013年5月11日,原告在KTV和朋友唱歌,被告因原告回家晚而生气打了原告。2013年5月12日,原、被告开始分开居住至今,期间原告回家一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并育有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脾气暴躁,应该自己加以克制,原告也应对被告多多包容,珍惜共同生活多年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应改正自身缺点和不足,遇事互相理解。

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司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徐俊月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