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262号罪犯刘登武,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志丹县纸坊乡稍沟村,因犯抢劫罪经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以(2006)志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自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至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2月2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0)延刑执字第7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登武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刘登武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登武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
一、该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认真进行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并能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遵守《监狱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服从警察管理教育,改造真诚踏实。
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作为一名生活卫生杂工,劳动勤恳,能认真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扎实搞好监舍卫生,给本分队搞好后勤,并能按时为出工劳动罪犯送好饭。劳动踏实、坚持出满勤,受到警察一致好评。该犯自2010年2月至2013年3月计分考核累计2661分,2009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661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登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登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登武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月霞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齐进飞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