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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行非审字第28号

宿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朱胜强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朱胜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松行非审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宿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宿松县孚玉镇人民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祝翀,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朱胜强,男,汉族,宿松县人,农民,住所地宿松县,现住宿松县。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宿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3)第0001172号当场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于2013年0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日作出的(2013)第0001172号当场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宿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3)第0001172号当场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文胜

审判员  余 军

审判员  黄绵绵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