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松行非审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宿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宿松县孚玉镇人民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祝翀,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朱胜强,男,汉族,宿松县人,农民,住所地宿松县,现住宿松县。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宿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3)第0001172号当场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于2013年0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日作出的(2013)第0001172号当场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宿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3)第0001172号当场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文胜
审判员 余 军
审判员 黄绵绵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