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461号罪犯苏某某,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4日以(2005)临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苏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案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5)阜刑终字第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院于2011年11月20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苏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苏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嘉志
审 判 员 杨以林
代理
审判员 赵勋凤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