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齐立保字第579-1号

徐存与李吉强、山东齐河正翔饲料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存,李吉强,山东齐河正翔饲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齐立保字第579-1号

申请人:徐存,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李吉强,住表白寺。

被

申请人:山东齐河正翔饲料有限公司申请人徐存与被申请人李吉强、山东齐河正翔饲料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存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吉强、山东齐河正翔饲料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吉强、山东齐河正翔饲料有限公司的饲料加工设备一套。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焦方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