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310号
原告:高学兴,男,回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赵宏鑫,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沙田秋,女,回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关辉,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学兴与被告沙田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学兴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学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学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学兴负担。
审判员 郭青山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兴晓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