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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310号

高学兴诉沙田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学兴,沙田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310号

原告:高学兴,男,回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赵宏鑫,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沙田秋,女,回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关辉,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学兴与被告沙田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学兴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学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学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学兴负担。

审判员  郭青山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兴晓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