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885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爱军,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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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885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爱军,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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