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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1198号

朱忠台与傅朋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忠台,傅朋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198号

原告:朱忠台。

被告:傅朋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忠台与被告傅朋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忠台撤回对被告傅朋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130.50元,由原告朱忠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滢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江南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