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198号
原告:朱忠台。
被告:傅朋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忠台与被告傅朋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忠台撤回对被告傅朋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130.50元,由原告朱忠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滢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江南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