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钱民初字第601号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王立江。
委托代理人:徐世江。
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章泽雄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