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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钱民初字第601号

高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钱民初字第601号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王立江。

委托代理人:徐世江。

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章泽雄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