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231号
申请人:东莞市瑞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上甲社区汾溪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伍耀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柏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杰,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东莞市瑞荣投资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沈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东莞市瑞荣投资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8月30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东莞市瑞荣投资有限公司货款310000元。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