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 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督字第12号申请人宋慧,男,汉族。被申请人梁志伟,男,汉族。申请人宋慧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梁志伟以其名下“强潞养殖有限公司”经营困难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00万元,承诺用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不还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故申请本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要求被申请人梁志伟立即归还欠款1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告梁志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宋慧借款1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淑娥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