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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市刑执字第1329号

罪犯文小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小毛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市刑执字第1329号罪犯文小毛。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7)桂市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小毛犯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文小毛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桂刑三终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4日交付执行。罪犯文小毛于2011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文小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文小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1、2012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自2011年3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48.61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文小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文小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1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曙光

审判员  谢国泉

审判员  张汝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