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479号
上诉人:韩爱兰。
上诉人:鲁芳顺。
上诉人:鲁芳珍。三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傅德法。三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童奇涛。
被
上诉人:郑贤晶。
委托代理人:郑雅明。
上诉人韩爱兰、鲁芳顺、鲁芳珍为与被上诉人郑贤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3)衢常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爱兰、鲁芳顺、鲁芳珍与被上诉人郑贤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当场履行完毕。上诉人韩爱兰、鲁芳顺、鲁芳珍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爱兰、鲁芳顺、鲁芳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爱兰、鲁芳顺、鲁芳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73元,减半收取1336.5元,由上诉人韩爱兰、鲁芳顺、鲁芳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骆忠新
代理
审判员 吕秋红
代理
审判员 郑一珺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其星 来源: